一家大型酒店的酒水饮料独家供应权,一年价值50万元。昨天,浙江省工商局向本报独家发布6起酒水商业贿赂案件。杭州萧山临江宾馆、杭州第九频道茶吧、杭州德纳咖啡酒吧都因为各种名目的“进场费”被工商部门查处。这些案件也从侧面反映出,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、酒水品种单一背后的违法利益链条。 
    为收进场费, 
    炮制“租赁费” 
    2006年9月8日,萧山临江宾馆与神龙贸易公司(酒水供应商)签订了《酒水购销协议书》。明确约定:宾馆向神龙贸易购买所需的全部酒水、饮料、牛奶等产品,每年30万元。双方以寄卖的形式开展合作。寄卖期间,宾馆提供仓库、吧台等场地供神龙贸易使用和堆放产品,并收取6.8万元堆放费,合作期限为两年。 
    但工商部门调查发现,事实上,双方并不存在租赁的事实。此外,宾馆将酒水销售的收入也计入“公司其他业务收入科目”,说明两单位之间也不存在寄卖关系。事实上,酒店炮制这样一份所谓的《协议书》,目的就是希望掩盖6.8万元是酒水进场费的本质。 
    最后,工商部门认定,该宾馆以仓库、吧台租赁费的名义,以不实入账的方式,向销售者收取金钱的行为,属于商业贿赂。 
    一次检查 
    抖出3家受贿企业 
    去年6月,工商部门对杭州林氏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。结果发现该公司和杭州春迪食品有限公司、杭州德纳咖啡酒吧有限公司、杭州市上城区第九频道茶吧三家单位分别签订了供货协议。 
    林氏酒业为了将自己所经销的酒水销往这三家单位,谋取进场交易的机会,在三家都没有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况下,向三家单位支付赞助费、端架陈列费、新品条码费等费用共计12万元;并且未将上述支出费用记入财务账。 
    工商部门认定,林氏酒业支付给上述三家单位12万元,属假借“赞助费、端架陈列费、新品条码费”名义而给付的商业贿赂。其目的是为了销售自己的产品。这一行为已违反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,属商业贿赂中的贿赂行为。破坏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,排挤了同业经营者的公平竞争。 
    50万元/年, 
    天意世纪卖掉酒水独供权 
    去年,工商部门调查发现,温岭市天意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分别在2006年、2007年和台州市王氏酒业有限公司、温岭市太平日盛酒业贸易商行签订《合作协议》。 
    协议约定,王氏酒业有限公司为天意世纪唯一酒水供应商,其他任何酒水产品未经王氏酒业同意不得入场,其他任何品牌在未经王氏酒业同意的情况下,不得在场内进行促销活动,并支付给天意世纪全年50万元的买断费。在另外一份协议中,同样约定太平日盛以50万元买断天意世纪的酒水供货权。最终,工商部门认定,该案件属于酒水商业贿赂,排挤同业竞争。 
    商业贿赂和 
    酒水单一现状密切相关 
    日前,省消保委针对餐饮行业的不公平条款开过一个专题论证报告会。 在会议上有专家分析认为,商业贿赂与餐饮行业的不公平条款息息相关。      他们认为,酒店酒水品种单一,是消费者意见最集中的问题之一。而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餐饮企业设置进场费这一进店门槛——“想在我这卖酒水,就得先交钱;交钱之后,别人就进不来。” 
    而事实上,一个酒水供应商能提供的酒水是有限的,所以一旦酒店供应权被买断,那么品种必然出现单一的情况。酒店通过这种方式,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,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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